第二、商业欺骗行为
在此案中腾讯公司有两处商业欺骗行为,一是、腾讯QQ本身的强制广告与捆绑插件的行为;另一个是通过隐瞒部分事实通过法律制裁珊瑚虫作者所涉及的商业活动违背了商业道德与商业惯例。
笔者认为任何形式的市场竞争都应该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对腾讯公司所发表的不实言论表示质疑,相信广大媒体朋友对于该事件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判断,按照“绿色、健康、安全”的准则,以及用户的合理选择权与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认真的选择合适的IM工具。
以腾讯QQ的搜索工具为例,有若干版本的QQ可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若干是在用户无法选择的条件下在用户电脑中安装中文搜搜的插件。用户安装搜搜后,虽然可以通过 Windows系统标准的“添加/删除程序” 方式卸载,但其方式是具有强制安装性质。
此外QQ的众多服务是捆绑在一起的,在安装的过程中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例子非常多。
这种强制安装行为是不符合商业道德,尤其是当QQ已经达到垄断IM市场的时候,这种强制行为必须由国家相应部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拆除与分解。
同时笔者还认为这种强制行为,涉及到商业欺骗,尤其是强制捆绑自身的插件行为,其本质就是强买强卖,具有诱骗消费者性质的行为。但是要起诉,并且受理与执行,其维权成本太高。
惯例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约定俗成,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在腾讯在2005年邀请了珊瑚虫作者参加其相关庆祝活动并提出了提供接口的问题,这种邀请从商业惯例的表达行为来说是支持珊瑚虫的开发。
“说过的话要算,做过的事要认”这个事情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也是一个企业最基本的立业之道。
在与腾讯的几个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交谈过程中,笔者了解到从2004年到腾讯公司起诉陈寿福前一个月,他们之间还有很密切的联系。其中涉及到多种设计理念还有技术原理部分。这种合作是一种事实上的商业合作。同时应该指出这种合作根据腾讯所采取的法律行动来看。北京的民事诉讼是一个对事实的商业惯例与商业默契的背叛。如果上次陈寿福能提供这些证据,侵犯著作权都不会成立,更谈不上赔偿。但是停止下载依然成立。
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对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笔者非常认同。不过笔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腾讯官方的对外声明一直没有重点强调著作权。其措辞为:“企业的商业利益与用户的权益都应该值得尊重”,这个强调好重要,好得体。
众所周知,腾讯公司对著作权一贯是多重标准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事情都会运用法律的不同的模糊空间去解释。就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性质的两件事。腾讯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去评价,但是相信司法不会。
笔者发现了《珊瑚虫一案,同样的标准,TX相关人员也应该被逮捕》一文。笔者认同该文的观点,根据司法部门的起诉书的描述,以及相关的法律。还有司法部门对同一个条款所采用的标准来分析。
1、珊瑚虫增强包是由陈寿福开发的软件,陈寿福对其拥有著作权。(陈寿福如果进行反诉腾讯一定会承认珊瑚虫增强包是陈寿福开发的,理由可以参考民事案件中起诉书的内容)
2、认真观察刑法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TX官方网站在2004-2006年7月,确定提供过珊瑚虫增强包下载、珊瑚虫QQ等其它产品下载(不用去讨论该软件的是否侵犯了腾讯的权益,只讨论有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结合司法机关对陈寿福起诉的标准。笔者给珊瑚虫作者如下建议。 反诉地点:陈寿福可以在北京、福建、深圳等各个地方进行报案、起诉。 反诉时间:最好在一审判决后才更有把握。 反诉的方式:先起诉珊瑚虫QQ单一的内容,再起诉珊瑚虫增强包。这个保证能有后续手段,同时做到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曾经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曹建明指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国家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专门规定了信息网络的传播权。这个法律的第47 条也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正是根据《著作权法》这样 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 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
腾讯公司是复制珊瑚虫增强包,更是有严重的犯罪嫌疑。
如果陈寿福以民事案件起诉腾讯公司侵权,腾讯公司必定败诉讼。
以同样的标准判定,有关的司法机构,可以马上先对腾讯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限制活动,获取证据。
以同样的标准判定,只要是附加的插件所带来的收入。那腾讯夹带自己的插件,更是属于非法收入。
以同样的标准判定,珊瑚虫增强包免费让人下载,不是腾讯进行在线盗版的理由。
笔者查看了腾讯的历史网页以及珊瑚虫网站对应的历史网页。发现自从出现了珊瑚虫外挂后来算。腾讯的侵犯陈寿福著作权的行为发生在前,侵犯著作权的方式更多,并且更彻底。
对于珊瑚虫增强包笔者认同飘云原作者疯狂绅士的表达方式。这个观点非常好的说明了珊瑚虫增强包的定义。
珊瑚虫增强包有这么两个特征:
1、它是一个增强工具,非常易学易用的“傻瓜型”修改工具。本身没有修改腾讯QQ的任何东西。这个修改工具与腾讯QQ完全不是同一性质的工具,但具有关联性。
2、那么腾讯所说的修改的人是用户,用户通过调整一些文本参数后,再运行修改工具而完成对腾讯QQ的修改的,修改的人不是陈寿福。
我们可以得出珊瑚虫外挂根本谈不上侵犯著作权。
这个时候腾讯的涉嫌犯罪的侵权行为开始了腾讯首先提供了珊瑚虫增强包下载!接着我们可以看到出现了打包方式的珊瑚虫QQ在陈寿福的网站上提供下载。仅仅过了一周腾讯的官方网站就提供了珊瑚虫QQ下载。
这里仅仅只讨论了腾讯公司对珊瑚虫的侵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腾讯公司对纯真数据库也是侵犯了著作权的,以及珊瑚虫案件发生后,有几个机构因为歌曲等版权问题对腾讯公司采取诉讼。
腾讯公司所经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官司非常之多。作为一个想了解真相的人,笔者更关注的是腾讯公司的不同表诉。判断他们在不同案件中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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